日前,新疆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发生雪豹伤人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森林和草原局、富蕴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通报,可可图海市塔拉特村一名滑雪游客在路边林区返回酒店时被雪豹咬伤。接到报警后,有关部门立即展开救援,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记者核实,事发地区已发布相关安全警报。 《新疆日报》报道称,1月17日至22日,可可团海风景区鸡沟地区多次发现雪豹足迹。该区域是前往车站的必经之路可可托海国际滑雪俱乐部。度假村针对雪豹出没发出明确警告,要求游客沿途不要下车或拍照。未经允许近距离近距离使用 aph。如果景区发出安全警告,但游客仍决定冒险,那么景区和游客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1月24日,潇湘晨报、晨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法律专家。四川易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晓明指出,雪豹是野生动物,也是景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义务。四川方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飞进一步援引《民法通则》明确,商业场所、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不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属于过失责任的范围。林晓明补充说,如果确认景区完全遵守了此前的安全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尽到警戒义务并及时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的,一般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反之,如果游客因误吃诱饵、攀爬隔离设施、近距离射击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受到攻击,则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景区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必须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综合确定。案例回顾 近年来的类似主张表明,对于野生动物伤害人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已有明确的司法指引。 2025年,云南省丽江市发生黑熊袭击民众事件,经判断,景区未建立有效隔离防护设施,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责令景区承担30%的追加责任。 2024年,四川省一只黑熊闯入民宅伤人,涉事群众别无选择,只能杀死黑熊以保证家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关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紧急逃逸情形,当事人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记者联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该局称,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濒危物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雪豹是需要救助和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之一。这种动物通常很警觉、警觉,而且非常小心周围的人和车辆。目前,新疆富蕴县有关部门正在事发地区加强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潇湘晨报)